大家都知道,隨著薪資上限的上漲,如今球員們簽下一份均薪3000萬乃至4000萬的合約已經不是一件罕見的事情了。然而回到三年前,在新轉播合約正式生效之前,聯盟總共只誕生過2位「3000萬先生」,一位是2013-14賽季的科比,他在那年合約達到了3045萬,另外一位則是喬丹,作為籃球之神,Michael Jordan在公牛的最後兩個賽季年薪分別達到了3014萬和3314萬。
你沒有看錯,早在20多年前,喬丹就已經拿著3000萬年薪在打球了。大概是個什麼概念?在喬丹1997年第一次拿到3000萬年薪時,聯盟不過只有其他4個人的合約超過1000萬,最高的是Grant的1486萬——甚至不足喬丹的一半,同時當時的聯盟薪資上限只有2436萬美元,換言之,喬丹當時一個人的薪水比薪資上限還要高。
顯然這在如今是不現實的,那麼回到當時,喬丹的薪水為什麼能夠無視薪資上限?
針對這種情況,目前流傳著許多不一樣的說法,有說聯盟所有球隊老闆為了提高收視率,所以同意了喬丹薪水不計入薪資上限,也有說是David Stern特許,為了讓喬丹再次來拯救NBA,還有說當時每一支球隊都有一個名額可以超過薪資上限,這些說法實際上都不太準確,尤其是「老闆同意」和「Stern默許」,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喬丹的傳奇性,但是事實是,它真的沒有發生過。
想要知道喬丹為何能夠在一個薪資上限2500萬的年代拿3000萬薪水,首先要知道聯盟的規則。如我們所知,現在球員們的薪水之所以有上限,是因為頂薪規則的限制,而頂薪規則是1998年聯盟停擺的產物,所以在1998年之前,聯盟對於一個球員的薪水並沒有具體的上限——薪資上限只是用來限制自由球員加盟,但若是一名擁有「伯德條款」的球員,在一個沒有奢侈稅規則(奢侈稅同樣是1998年停擺的產物)限制的年代裡,母隊理論上是想給多少錢就可以給多少錢。
所以在當時,不只是喬丹,包括Patrick Ewing、Hakeem Olajuwon都曾經簽過超過薪資上限35%的薪水(現有規則下最大的薪資)——Ewing在1995-96賽季的薪水達到了1872萬,這是歷史上的第一份千萬年薪,當賽季薪資上限也只有2300萬,同理,喬丹在次年的3000萬的也是利用伯德條款才能無視薪資上限。
那麼為何又是3000萬,而不是2000萬或4000萬呢?
這就要從更早的1988年開始說起,當時喬丹剛剛結束完第一份合約,成為自由球員的他和公牛續下了一份8年2500萬的「大合約」——在80年代末絕對不算小了,可惜後來通貨膨脹過於厲害,因此喬丹在1996年之前都沒有當過聯盟薪水最多的球員,直到1996年喬丹再度成為自由球員,時代已經大變,眼看著手下敗將Ewing都能拿1800萬,好勝的喬丹自然不開心了。
公牛當然也知道喬丹的心思,加之喬丹對於球隊乃至聯盟的貢獻,他也理應拿到一份聯盟最高的薪水,不過當時公牛的總經理卻是以吝嗇出名的Jerry Krause,據瞭解,Krause最開始「只」想給喬丹開一份2000萬的合約。
同時,還有其他球隊在追求喬丹,其中最為瘋狂的便是尼克,不過因為當時的薪資上限限制,尼克實際上最多只能給身為自由球員的喬丹開一份年薪約為1200萬的合約。為此,尼克向聯盟申請了一個「特例」,這個「特例」允許尼克向喬丹提供一份最大薪水的同時,再加上一份接近2000萬的商業合約,也就是3000萬——這在如今絕對是行不通的,但是「特例」之所以是「特例」,只因為他是喬丹。
最終公牛也為喬丹提供了一份3000萬的年薪,不僅如此,公牛此後又在1997年夏天給他提供了一份3314萬的合約。這兩份合約期間,喬丹成功為公牛帶來了第五座和第六座總冠軍,公牛也由此成為了70年代之後唯一一支兩次奪得三連霸的球隊。
當時的3000萬年薪,放在如今大概是什麼概念?
若是從金錢的保值程度來計算的話,1997年的黃金約為1盎司330美元,但在今年,1盎司黃金的價格則為1300美元,漲了4倍——這還是不考慮其他投資的基礎上,若是按照薪資上限來計算的話,那麼當時的3000萬大概相當於下賽季的1.349億,不過因為規則限制,喬丹即便是放在現在也能拿4000萬左右的合約。
所以喬丹的3000萬實際上是規則和實力綜合下的產物,如今規則逐漸完善之後,再出現像喬丹這樣的「與眾不同」已經是不可能的事情了。不過即便是那時候的3000萬,其實也不足以表彰他的貢獻,畢竟喬丹對於NBA乃至籃球這項運動的影響,絕不是金錢能夠衡量。